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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风险投资可借鉴国外经验

1999-06-07 来源:光明日报 董燕石 我有话说

国外经验证明,风险投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我国的风险投资孕育了十多年,目前仍处于探索和创始阶段,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

风险投资业从创立至今已有五六十年的历史,由于它对高新技术产业与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目前已在美、英、法、日、韩、新加坡等工业化国家蓬勃发展。美国风险投资企业有4000家左右,投资额达600亿美元以上。日本是除美国以外风险投资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从1975年到1981年间,风险投资公司就为62个项目提供了17亿日元的资金保障,1995年又成立了一个风险投资市场,聚集了18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此外,德国等发达国家也都着力发展和繁荣自己的风险投资业。尽管由于国家不同,技术创新的力度不同,政府参与风险投资业的程度不同,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模式也各有不同,如美国的“官助民营”模式,日本的“官民结合”模式,西欧的“大企业联合、政府参与”模式以及亚洲四小龙模式等。但他们在目前都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多元化;高新技术创新投资主导化;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评估论证阶段化;风险投资投入方式证券化;投资风险防范分散化;风险投资国际化;风险投资激励机制规范化等,这标志着其风险投资业已日趋成熟。

美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最早,从20世纪30年代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产生以来,其风险投资业发展迅猛。目前,美国50%以上的高科技企业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美国75%的风险投资集中在微电子、生物工程、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风险投资基金在参与高新技术发展的同时,大大推动了美国尖端科技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了相关工业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技术突破。

美国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有4种类型。最主要的一种是有限合伙制,占所有风险投资公司的2/3。在这种投资机构中,一般有2—5个合伙人,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两种。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主要合伙人通常是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同时也对机构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合伙人的集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金制,即各合伙人将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另一种是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合适项目,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后一种集资形式既可使有限合伙人降低风险,又可减少主要合伙人平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因此被较多采用。此外还有工业公司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附属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占总数的14%;独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占总数的9%;独立的小商行投资公司,采用非有限合伙人制,占总数的8%。

美国的风险基金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除了个人风险投资者资金,独立私人投资者基金,金融和产业集团的附属机构和子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外,养老基金、捐赠款、保险公司等也纷纷参加到风险投资者的行列。1998年美国198家风险投资基金融资创17年来的新纪录,为240.1亿美元,比1997年增长64%。基金数量增加8%。每家基金平均规模从1997年的9100万美元增加到1.343亿美元。

至于风险投资撤出渠道,美国为风险企业建立专门的“第二股票市场”。此类证券市场以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且发行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风险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那斯达克(NASDAQ)市场成立于1971年,以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增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迅速发展。那斯达克(NASDAQ)市场是美国最主要的支持高新技术公司发展壮大和支持创业资本“撤出”的市场。它有两个层次,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一般资本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的证券在小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其上市规则不如全国市场严格。那斯达克(NASDAQ)市场的上市标准较低,新技术公司,只要有1200万美元净资产,即使亏损也可上市,小型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则更为宽松,但上市公司都必须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

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植是多方面的。一是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无偿的政府补助,美国对风险企业的补助主要体现在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上。在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最大比例为1.25%)支持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1987—1993年,联邦政府部门共为该计划提供了大约25亿美元的资助。二是政府对风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美国政府将风险企业中长期资本所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这一措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三是提供政府担保,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业,美国早在1953年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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